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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02

   SDPR-2017-0180007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水规字〔2017〕7号

  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加快推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等规定,结合本省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发布、更正和应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供货、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各类市场主体相关的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资质、人员、业绩(与水利相关)等信息。

  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水利部统一组织评价并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和省水利厅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动态评价信息等。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专业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或者有关部门推送至水利部门的守信联合激励信息等。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信用信息,或者有关部门推送至水利部门的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

  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组织制定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配合水利部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导信用信息应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配合完善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加强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更正

  第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依托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水利信用平台”)进行。省水利信用平台逐步实现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八条 进入本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各类市场主体均须在省水利信用平台填报并自主发布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市场主体应当在平台提交承诺书,对上传资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做出公开承诺。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对信用信息进行定期更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补充完善,保障信息的全面性和时效性。其中有关市场主体资质资格、财务报表、工程业绩、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重要信息一经发布,未经同意不得撤回和修改。确需修改的,市场主体应当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省水利信用平台对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布。

  第十条 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实行记录和公告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不良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省水利信用平台对外进行记录公告,并通过“信用山东”平台公开,进行曝光。受到行政处理的市场主体,应当主动在省水利信用平台更新信用档案。

  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理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在省水利信用平台、“信用山东”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未发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据实予以认定、记录和公开。省水利信用平台通过与相关平台的信息共享,将逐步实现市场主体的业绩、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信用评价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的自动关联。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发布信息不准确的,一经发现,将被暂时冻结,直至更正完毕。市场主体存在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专栏并被冻结,直至黑名单公布期结束。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公开时间为长期,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时间为3年,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6个月,期满后相关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长期在省水利信用平台的后台保存备查。

  第三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建立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关联管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应用,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十五条 进入本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各类市场主体均须在全国和省水利信用平台发布信息。未在水利信用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发布信用信息的市场主体,可参照《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采取限制性措施。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上直接查阅使用市场主体在省水利信用平台公布的信用信息,一般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交有关材料或者证书原件,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信息与省水利信用平台公布信息不符的不予认定。市场主体在省信用平台填报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应当作为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水利部公布的信用等级信息和省水利厅公布动态评价信息均应当赋予一定的分值权重予以应用。

  第十七条 水利部信用等级分为AAA(信用很好)、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BB(信用一般)和CCC(信用较差)三等五级。尚未进行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其信用等级一般视为BBB级,但未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其信用等级视为CCC级。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照联合体中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实施市场主体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市场主体,在资质升级中给予优先支持,在评优评奖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在招标投标中赋予分值激励,其中对AAA级市场主体列入诚信红名单,向有关方面推荐获得政策扶持等。

  第十九条 实施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为CCC级的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信用等级得分为0,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资质升级或者增项。对信用等级为CCC级或者动态评价结果较差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限制参加评优评奖活动。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除采取上述惩戒措施外,按照水利部要求,对列入水利建设市场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实行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承接工程的;

  (二)围标、串标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

  (四)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

  (五)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水利部或者省水利厅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或者按照联合惩戒的机制由其他部门推送到水利部门需要进行惩戒的失信市场主体,市场禁入期间或者联合惩戒期间不得参加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定期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场主体在省水利信用平台发布不真实信息和瞒报、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对抽查、检举、投诉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2014年10月16日制定的《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鲁水建字〔2014〕15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水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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