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发布时间:
2016-08-24
1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和其它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应当经胶东调水机构同意。前款所列各类工程需要维护、检修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胶东调水机构同意,并不得影响工程正常运行。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胶东调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
无
1山东省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由省以上审批立项的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不妨碍行洪、降低工程泄洪能力,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不影响胶东调水工程正常运行和确保工程安全,或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小并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4不妨碍防汛抢险、不侵害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下载样表 |
关于报请审批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 |
|
必要 |
|
下载样表 |
关于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承诺函 |
|
必要 |
|
下载样表 |
建设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部分)及施工设计图 |
|
必要 |
|
无 |
对调水工程恢复原状施工设计图及设计方案 |
|
必要 |
|
无 |
附件: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