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发布时间:
2016-08-24
11.《水法》 (2002年8月通过)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2.《防洪法》 (1997年8月通过)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5.《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 (1999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十九条:“第(一)项,本省管理的小清河、大沽河、潍河、大汶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沂河、沭河、泗河、梁济运河干流和南四湖上,由省以上审批立项或者涉及市(地)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44.《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 (2005年11月通过)第二十七条:“在河道、…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53.《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和跨河……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无
1本省管理的小清河、大沽河、潍河、大汶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沂河、沭河、泗河、梁济运河干流和南四湖上,由省以上审批立项或者涉及市(地)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不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4不影响堤防、护岸及其他水工程安全或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5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6不妨碍防汛抢险,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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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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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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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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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含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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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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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需要编制的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报批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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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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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