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府网:《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请您谈谈《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尚梦平:今年5月30日下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以全票赞同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水土保持法制建设又上了一个台阶,这是山东省水利发展特别是水土保持建设的一件大事。《条例》共七章五十七条,紧扣生态文明建设主题主线,注重顶层设计,强化了政府责任主体,创设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运行养护财政适当补助政策,设定了鼓励民间投资扶持政策,细化了落实"三同时"制度关键环节等等,彰显了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这对于完善我省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制度,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十分重大。
山东政府网:请您介绍一下我省水土保持工作情况。
尚梦平:水土保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是普惠民生的大事要事,关系生态安全、粮食安全、防洪安全。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具体讲,水土保持主要具有四方面的功能:一是保护水土资源。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土壤流失,防治和治理石漠、沙化等土地退化,提高土壤质量和耕地生产力;拦蓄地表径流、增加土壤入渗、提高水源涵养能力等。二是防洪减灾。能够减轻河湖下游泥沙危害、洪涝干旱灾害,降低风沙侵蚀和滑坡泥石流威胁。三是改善生态。如增加常水流量,净化水质,保护和改善江河湖库水生态环境;增加林草植被覆盖、增加生物多样性,改善靠近地层的小气候环境等。四是服务社会发展。通过对水土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可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农村生产结构调整,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城乡生活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992年省人大颁布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来,我省水土保持法规建设逐步完善,依法治理水土流失得到切实加强,边治理边破坏现象得到有效遏制。20多年来,全省水土流失面积已由6.35万平方公里减至2.7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57.5%,每年可减少土壤流失4000万吨,增加蓄水、保水5.5亿立方米。平邑、蒙阴、沂水、沂源、费县等15个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县,通过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已发展为重要的名优特鲜经济林果生产基地和生态旅游观光带。在城市,随着城市水土保持的深入开展,有效控制了生产建设经营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同时结合城市水系整治、休闲园区和生态园区建设,进一步美化了城市生态环境,改善了人居环境。滨州、青岛、烟台、东营等4个市被评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城市"。总之,水土保持工作作为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加快生态山东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山东政府网:请您谈谈《条例》的主要创新点有哪些?
尚梦平:《条例》有如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条例》与《水土保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刚性约束相衔接,强化了这部法规的权威性。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总体要求,《条例》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相衔接,把2012年省水利厅和环保厅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审批、核准、备案生产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这一核心内容,提炼升华到法规层面,规定了联审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条例》与《水土保持法》相衔接,第三十四条从便于操作角度,对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了细化处理。特别是,今年财政部等四部门先后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等。
二是率先在全国水土保持法规建设中划定水土保持保护"红线"。针对我省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和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新期待,着眼落实"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方针,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第十二条规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依法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生产建设的区域",这是从水土保持规划角度,划定水土保持保护"红线"。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限制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水土保持功能明显降低、水土流失状况严重恶化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限制审批。"这是以市场为导向,从调整产业结构,压缩产能过剩的角度,划定水土保持保护"红线"。
三是率先在全国水土保持法规建设中规定了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制度。针对多年来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和技术评估等技术服务单位中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扰乱市场秩序不良行为,《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建立评介制度。第五十四规定将违反本《条例》的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较好地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就是说,个别违法技术服务单位不良行为一旦被记录公布,将存在被市场淘汰的可能。
四是首次按照水土保持四大基本功能,要求全面完善水土流失治理体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与《水土保持法》相衔接,把坡改梯治理模式已经成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的成功经验,提炼升华到法规层面,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水土资源;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从改善区域气候环境功能角度入手,完善了我省黄泛地区防风固沙改碱综合生态防护体系,是当前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切实加强的工作重点;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从落实国务院十年内解决城市内涝角度,强化了城镇防洪基础性保障,并对遏制海水入侵地区、地下水漏斗区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提出了防治措施;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了有效遏制因采矿所造成地面塌陷等生态破坏保障性技术措施。同时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代履行制度,明确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经营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五是对生产建设经营活动随意堆放弃土、造成水土流失的现象,从落实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加强综合治理角度进行了规范。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截排水、沉沙、拦挡、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对生产建设活动中确因不能综合利用需要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设置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土地整治工程和生物修复等措施。"同时,《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六条还对山体保护作了相应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明确山体保护的范围,严格控制开挖山体。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确需开挖山体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规范生产建设经营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山东政府网:请谈谈对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打算?
尚梦平:厅党组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省水利厅日前发出了《关于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下一步,省水利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以贯彻落实《山东水土保持条例》为总抓手,进一步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切实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管,广泛调动全社会参与水土保持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水土流失防治能力和水平,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一是迅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今天省政府新闻办举办这次新闻发布会,就是对《条例》一次最好的宣传。希望新闻界的朋友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报道《条例》精髓实质,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山东水土保持事业的良好氛围。我们也将在《条例》施行前,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利用各种宣传渠道,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宣讲《条例》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提高全社会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凝聚社会力量,推动山东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发展。
二是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制度。我厅正在与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同时,按照水利部和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快编制《山东省水土保持规划》,力争尽早上报省政府审批。另外,还将协调省有关部门,围绕落实《条例》确立的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民间投资建设、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等重大事项,及时出台一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
三是着力加快水土流失治理。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各级水土保持规划,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对各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进行全面系统治理。着力抓好坡改梯工程、沂蒙山区治理工程、清洁型小流域、黄泛地区风沙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推进民营水土保持,发挥好社会投资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保障水土流失治理稳定投入,全面完成"生态山东"建设确定的水土流失治理任务。
四是切实加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我们将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机制。以生产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为重点,深入开展水土保持执法专项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市场监管,制定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方案编制、技术评估等市场行为的监管办法,建立健全对技术服务单位的评价制度。加强水土保持执法队伍建设,确保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主办单位:山东水利厅 承办单位:山东水利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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