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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从根本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利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依法行政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等相关法规要求,结合省水利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水利厅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水利厅依照法定职责进行公共行政管理的有关信息,除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免予公开的情况外,都应予以公开。

  第五条 省水利厅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依法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厅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全厅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厅政务公开工作,并负责组织制订各项工作制度、起草年度工作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把关等。

  厅水政处具体负责厅政务大厅的设施配备与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承办外界向我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等事宜。

  领导小组监督组设在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举报投诉受理与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

  厅机关各处室根据各自承担的业务职责,及时主动向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全部政府信息,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厅直属各单位组织开展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接受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监督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省水利厅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 省水利厅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二) 省水利厅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

  (三)省水利厅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四)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的各类非涉密规划,全省水利发展有关统计信息;

  (五)省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实施情况,公开招标信息、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六)省水利厅承办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七)全省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省内主要江河、湖泊、水库的汛情、水情;

  (八)省内水文测报实时信息及水源水质监测情况;

  (九)省水利厅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省水利厅负责的水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救济途径;

  (十一)省水利厅负责的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十二) 省水利厅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聘厅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三)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部门编制《山东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经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第十条 未列入《目录》、根据需要须主动公开的信息,经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公开。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如下:

  (一)《目录》所列信息的业务主管处室、单位负责提供需公开的信息。

  (二)拟公开的信息须经业务主管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重大事项报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业务主管处室、单位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初审,报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后公开,对重大事项报厅保密委进行保密审查。

  (四)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五)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按上述程序进行更新。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省水利厅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省水利厅公报、公告;

  (四)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办事指南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下列内部管理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将相关信息在厅机关内部适当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一)机关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

  (二)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和交流任免情况;

  (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四)机关内部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应当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省水利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七条 省水利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按照《山东省水利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政府部门及机关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的有关事项;

  (五)与水利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省水利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单位编制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省水利厅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咨询;

  (二)公示有关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举行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三章 突发涉水公共事件的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突发涉水公共事件”主要包括:

  (一)河道洪水、台风暴潮以及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

  (二)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行洪分洪等;

  (三)渍涝、干旱及城镇供水危机;

  (四)危及供水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水污染事件;

  (五)涉水安全事故;

  (六)其它突发涉水公共事件。

  第二十二条 突发涉水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由相关业务主管处室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核实并报经厅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不得拖延或者隐瞒。

  突发涉水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管理,由厅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

  第二十三条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传言与突发涉水公共事件相关事实不相符合的,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由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开澄清。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四条 省水利厅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报经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二十七条 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对全厅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并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机关目标管理,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 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省水利厅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及时处理,并向有关处室、单位提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省水利厅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利影响的,或者在突发涉水公共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1、《山东省水利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2、《山东省水利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4、《山东省水利厅首问负责制度》

  5、《山东省水利厅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6、《山东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7、《山东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保障工作制度》

  附件1:

  山东省水利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为增加山东省水利厅日常政务工作及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行政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有关水利方面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各处室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厅直单位在其履行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或者拥有的,以文件、数据、图表、音像和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厅机关各处室及有关厅直单位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主动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四、厅机关各处室及有关厅直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各类非涉密政府信息。

  五、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应当根据拟公开信息的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厅门户网站“山东水利网”;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

  (三)《山东水利》、《山东水利信息》等刊物;

  (四)新闻发布会;

  (五)在厅政务大厅设立公共查阅台、资料索取窗口、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方式 。

  六、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山东省水利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为增加山东省水利厅日常政务工作透明度,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需要,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厅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申请。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和形式要进行准确登记,区别情况商有关处室、单位进行受理答复。

  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我厅受理范围的,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得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对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公开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厅政务大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我厅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六、按照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尽量满足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查阅相关资料。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七、按照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申请人根据我省规定属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收入者,经本人申请,报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附件3: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全面促进山东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给予行政处分等。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五、山东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及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组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需要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对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七、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编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四)不履行保密审核义务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并做出说明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搞虚假公开的;

  (八)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八、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组织调查组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三)经初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九、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十、厅机关各处室 、厅直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要纳入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部门、单位和干部的重要依据。

  附件4:

  山东省水利厅首问负责制度

  为切实改进厅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厅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和维护厅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度是指对来电、来信(函)、来访、咨询、反映问题或联系办理有关业务事项等,实行由第一个接待部门、人员负责接待处理的一种责任制度。第一个接待部门、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要认真负责地接洽受理有关事项,做到热情服务、文明礼貌,不得敷衍塞责。

  三、对联系办理事项或咨询、反映问题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应立即予以解答或按程序办理;不能立即解答或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并尽快将办理结果给予回复。

  四、办理事项或咨询、反映问题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应说明情况、指明经办部门。

  五、办理事项或咨询、反映问题与本部门业务有关,又涉及其它部门业务的,本部门负责人要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统一意见后给予解答或解决。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

  六、首问责任人违反上述要求或未正确履行责任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附件5:

  山东省水利厅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和沟通,有效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改进和规范水利重大新闻的发布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更好地调节公共关系、处理公共事务,为我省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职责

  厅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厅领导担任。

  新闻发言人受厅党组领导,代表山东省水利厅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省水利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政府信息,通过介绍政策、通报情况、说明立场和回答新闻媒体记者提问等方式,实现省水利厅与公众之间顺畅高效的沟通,为水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山东省水利厅的重要决策部署、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等;

  (二)水利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划及发展形势;

  (三)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务活动、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四)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

  (五)其它应予公开发布的事项。

  三、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媒体集中采访等活动;

  (二)通过书面形式发送新闻通稿;

  (三)通过厅门户网站“山东水利网”发布;

  (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水利工作会议、重大工程开工仪式等重要公务活动;

  (五)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媒体发表谈话等方式发布。

  四、新闻发布的工作机制

  (一)统一新闻发布口径,推进新闻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对重要事项及突发性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口径,由厅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

  (三)日常例行的新闻发布的选题与采集,由厅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五、新闻发布的审批管理

  (一)涉及全局性工作及重要政策文件的发布,根据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意见或厅主要负责同志的指示意见办理;

  (二)例行的新闻发布活动,由厅新闻发言人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计划与内容,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进行;

  (三)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新闻发布,须根据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意见或厅主要负责同志的指示精神,由厅新闻发言人出面进行舆论引导。

  六、新闻发布会的组织

  (一)厅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举办一次。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

  (二)厅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会的选题、内容采集及发布活动的有关准备工作;

  (三)厅新闻发布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厅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承办,其它部门、单位不得自行组织。

  七、新闻发布的纪律

  (一)新闻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

  (三)未经授权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山东省水利厅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有关政府信息。

  

  附件6:

  山东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推进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政府信息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

  二、保密审查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三、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规以及我厅印发的《山东省水利厅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形式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符合保密要求后,方可进行公开。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重点审查其公开范围、形式、时限、内容、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要求。

  五、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主要包括公开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

  六、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查,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

  七、山东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如下:

  (一)相关处室、单位提出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同意后,报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进行审核后,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批准予以公开,对重大信息应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研究通过。

  (四)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有关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报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省保密局确定。

  八、对因审查把关不严而造成出现失泄密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等问题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附件7:

  山东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保障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5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保障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分工

  见附表1。

  二、保障要求

  1、各责任处室、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保障工作,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责任处室、单位负责同志要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政策把关和保密初审,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一般应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供。

  5、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目录编排,并负责向社会公开。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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