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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综合政务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05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厅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提高政务服务工作效能,保障厅机关优质高效运转,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二、考核内容

包括考核政务信息、政务督查、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调查研究、档案六个方面工作。

三、计分方法

综合政务工作考核总分500分,其中政务信息、政务督查、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调查研究分别赋分100分,档案工作作为扣分项目。

(一)政务信息工作

1、每年向厅办公室报送信息达到36条的,得50分;每少报1条,扣0.5分;每多报送1条,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2、报送的信息被《山东水利信息》、《每周要情》、《专报信息》等水利政务信息采用的,每条加2分;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或水利部办公厅采用的,每条加5分(同一信息被2个及以上部门同时采用,不累计加分);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或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在原分值基础上额外加20分。

3、本项考核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根据《山东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部向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得50分;未主动提供或提供不及时的,每1条扣2分。

2、每月报送政务微博信息并被采用不少于4条、报送政务微信信息并被采用不少于1条的,得20分。每少1条扣1分,扣完为止。每多1条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3、年初按要求向厅办公室报送年度新闻发布计划的,得10分;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新闻发布会的,每1场加20分;自行举行新闻发布会的,每1场加5分。

4、积极配合厅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得20分;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不符合规定或超过法定时限的,每1项扣5分。

5、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要求,规范性文件出台后,由文件起草处室、单位负责解读,厅水政法规处负责审核。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厅门户网站、省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公开相关文件及其解读内容,未按照规定公开文件及其解读内容的,每1件文件扣5分。

6、山东水利网“公众咨询”栏目收到群众咨询事项的,省水利信息中心负责2个工作日内将咨询事项分送主管业务处室(单位)办理,主管业务处室(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信息报省水利信息中心进行回复,不符合规定或超过办理时限的,对相关责任部门每1条咨询事项扣5分。

7、本项考核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三)政务督查工作

1、本项考核基础得分为100分。

2、对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处室、单位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和月报材料的,每次扣5分;报送材料质量不高的,每次扣2分。

3、及时交办督查事项,领导批示或交办事项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交办,会议议决事项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分解立项。

4、明确办结反馈时限,承办单位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普通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结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报告进展情况。未按时完成督查交办任务的,每件次扣10分。

(四)新闻宣传工作

1、每年向省水利宣传中心报送新闻稿件12篇及以上的,得60分,不足12篇的,每少一篇扣5分;超过12篇的,每1篇加1分,加分最多10分。

2、配合省水利宣传中心,在国家级、省部级新闻媒体上每发表1篇新闻报道,分别加30分、20分;被国家级、省部级领导同志批示的,分别再加30分、20分。

3、在厅门户网站发表新闻信息,每1条加1分。

4、本项考核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五)调查研究工作

1、每年完成1篇调研报告的,得50分,未完成的得0分;每多完成1篇,加10分,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

2、调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厅级表彰,或者被国家级、省部级、厅级领导同志批示的,每1篇分别加分30分、20分、10分,同时获表彰并被领导同志批示的,按得分高者计算不重复计分;调研成果进入决策的,每1篇加分30分,同时被领导批示,按得分高者计算不重复计分。

3、本项考核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六)档案工作

每年6月底前完成年度各类档案立卷归档,并移交厅档案室。未按规定时间移交的,每推迟1个月,扣10分。档案整理达不到归档要求逾期未整改的,扣10分。

四、考核计分程序

1、政务信息工作、政务督查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调查研究工作、档案工作的考核评分由厅办公室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考核评分由省水利宣传中心负责。

2、每年初对上年度综合政务工作进行考核。各处室、单位先根据本办法进行自评,搜集整理相关加减分证明材料,按时将自评结果与证明材料报送考核工作主管部门。未按时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无依据不予加分。

3、考核工作主管部门对各处室、单位自评结果进行认真核实,汇总整理加减分证明材料,根据加减分证明材料最终确定考核得分。

五、考核结果运用

本考核计分结果纳入省水利厅科学发展综合考核。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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