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修改《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7-23
SDPR-2017-0180003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修改《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鲁水规字﹝2017﹞3号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发﹝2017﹞11号)要求,省水利厅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办法》3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厅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水利厅
2017年7月21日
附件
山东省水利厅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九条修改为:“实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价管理制度。省、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统一的评价内容、指标和标准,对项目法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修改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包括施工准备和工程建设两个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已经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或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
第十一条修改为:“施工准备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二)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三)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四)实施经批准的应急工程、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五)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六)组织相关监理招标,组织主体工程招标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组织开标评标、签发中标通知书等事宜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实行第三方质量检测的水利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可组织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检测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和数量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及《山东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要点》确定。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参与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活动。”
第四十条修改为:“实行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评估。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省、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开展评估。”
第四十七条中“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修改为“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二、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中的“省级以上审批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和其他由厅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在省水利工程交易平台交易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修改为“厅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以及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概算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其他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删除第六条第(四)项第4目。
第十条修改为:“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最早在评标开始前24小时内,从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删除《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中的“按照《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