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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0-22

  SDPR-2017-0180004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鲁水规字〔2017〕4 号

  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适用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

  二、 规范招标条件和方式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招标工作必须满足规定的招标条件,不满足招标条件的,一律不得进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直接发包。

  (三)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对达不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强制招标;对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行建设,依法不需招标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可直接由实施主体组织建设。

  (四)合理进行标段划分。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标段划分应便于工程建设管理,原则上不应过小。

  三、 规范市场准入

  (五)凡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相应类别资质资格许可的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在全省范围内参与相应水利工程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随意抬高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

  (六)所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均须在全国和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市场主体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对在公开信息中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作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

  (七)打破区域限制、消除地方保护,严禁违法违规设置市场壁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等形式排斥、限制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水利建设业务,不得将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参加本地区培训等作为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准入条件。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证明。不得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现场办理相关业务。电子招标禁止设置线下报名、线下购买招标文件等环节,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到现场办理相关业务、提供纸质文件等。

  (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部进入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其中,省级及以上审批的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须进入省级交易平台交易。

  四、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九)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业务熟练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以摇号、抽签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五、严格执行招标备案制度

  (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须在项目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备案报告,在确定中标人后提交招标评标总结备案报告。

  (十一)招标人在提交招标报告前,应认真研究确定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标准、无效标条件等相关内容,禁止出现与相关规定相冲突的条款。经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备案报告的内容制发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得出现与备案不一致的条款,否则应重新备案,或按备案内容变更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六、规范招标信息发布

  (十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结果通知除在法律法规要求的媒介发布外,须在山东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内容应当一致。公告、公示时间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有关招标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七、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十三)水利工程招标的施工招标文件应使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电子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监理、施工、检测电子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评标标准按山东省水利厅印发的监理、施工、检测招标评标标准执行。安全生产费用不作为竞标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十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有效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十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按相关规定收取,不得超比例、超上限收取。需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要按规定足额、及时退还。

  八、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

  (十六)水利工程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得从各市、县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抽取。项目法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评标前24小时内(特殊项目不超过48小时)抽取,专家抽取情况及专家名单应严格保密。建立评委回避承诺制度,评标前,评委需对存在回避情形作出承诺,依法需要回避的专家须主动提出回避。

  九、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十七)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事宜,按照有关规定与法定程序开展工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不得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有私下接触和不正当交往,干涉评标工作。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组负责制,项目组负责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负责,按规定在编制的招标文件上签字,参加开、评标会议。代理项目招标投标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十、规范投标人行为

  (十八)投标人必须按照国家及省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投标活动。禁止投标人互相串标,不得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协同投标、不得受让租借资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履行承诺,不得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发生变更的6个月内不得参与投标。

  十一、规范评标行为

  (十九)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负责、公平地赋分,提出具体、详实的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不得冒名顶替、转借CA电子签证,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评标文件和中标结果等情况。评审劳务报酬和差旅费可参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执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对劳务报酬、差旅费等提出不合理要求。

  十二、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明确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事权,尚未明确市、县事权划分的,应尽快明确,并建立责任清单,依法进行行政监督,杜绝出现监管空白。

  (二十一)行政监督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职。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二十二)行政监督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十三、加强社会监督

  (二十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划分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展开调查,及时处理。

  (二十四)山东省水利厅投诉电话:0531-86974529。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投诉电话。

  十四、加大处罚及曝光力度

  (二十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和曝光力度。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同时上报山东省水利厅,并通过“信用山东”网站公开,进行曝光。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应主动在公告后7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更新信用档案。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鲁水建字〔2014〕1号)同时废止。

  附:关于《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山东省水利厅

  2017年10月19日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水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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